从唐代起,秋决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十、十一、十二(公历的十一、十二月和次年一月)这三个月。
一年掐头去尾可以杀人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九十天,秋决则不超过六十天(其实农历十月已经入冬,应该叫冬决)。而十月份去掉阴雨天和断屠日,大概只有十五天左右。
刘元靖问道:“时间似乎有些不对呀,往年处决犯人,像衡山这样偏远的地区,今年审结的死刑案子一般都是明年才会行刑吧。”
周县令叹道:“可不是啊,府城审结到今日不过半个多月。衡山到长安走官道大约两千两百多里,驿站规定快马往送公文的时间是日行七十里,仅仅公文送到长安就需要一个月出头,刑部一般也需要四十五天才能复审完毕,再送大理寺又是一个月,最后送皇帝勾决又有几日耽搁,然后才发文到州县。此后还要三复奏,这是太宗皇帝规定的,就是为了免得出现冤案,公文往返三次又是半年,所以偏远地区死刑案子就是拖上两年也是有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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